南京中医药大学分党校工作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 2002-11-04 浏览次数: 12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党校建设,充分发挥党校在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和培训中的重要作用,在继续办好学校党校的同时,在各学院建立分党校。

第二条分党校是各学院党总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的主要阵地,在业务上接受学校党校的领导。

第三条为了加强分党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和苏委教组[2002]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党校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章  分党校的设置

第四条分党校建立校务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在学院党总支委员及支部书记中产生,人数一般在5人左右,由学院党总支书记兼任分党校校长。

第五条分党校的成立、撤销需报校党委批准;学院分党校校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变动由学院党总支研究决定后报学校党校审批、备案。

第三章分  党校的基本任务

第六条分党校的基本任务:

(一)培训科级以下党员干部;

(二)轮训全体党员;

(三)培训入党积极分子;

(四)开展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建理论的研究;

(五)完成学校党校和学院党总支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分党校的教学和管理

第七条分党校的教学要贯彻“学习理论、提高认识、联系实际、增强党性”的党校办学方针。

第八条分党校的教学和培训要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教学内容,同时结合学习现代科学技术、法律、管理、职业道德和教育学等方面知识。通过培训不断提高基层干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思想素质、科学文化素养、管理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九条分党校要建立较为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可在校内外聘请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热爱党校教育事业并能胜任党校教学工作的同志担任兼职教师。

第十条分党校教学必须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采用培训班、轮训班、研讨班、读书班等不同形式进行培训,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

第十一条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分党校要在校党校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计划、统一教材、统一考核、统一发证”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分党校要根据校党校和学院党总支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每年初要制定干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年度培训计划,并报学校党校。

第十三条负责各种培训班教学任务的考核工作,并及时将考核情况和结果报学校党校汇总。

第十四条建立各类培训档案,并有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第五章  对分党校的考核和评估

第十五条学校党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对分党校的考核、评估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学校党校每两年对分党校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评选出先进分党校、先进个人和优秀教员,并进行表彰。

第六章  分党校的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分党校的办学经费,按照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由分党校向本单位编制年度计划,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鼓励用预算外收入支持分党校工作。

第十八条经费开支应坚持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除了用于分党校基本教学设施建设、学员参观考察、教师讲课酬金等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第十九条本条例由校党委授权学校党校负责解释。


南京中医药大学分党校申报表

单位

在校生人数


其中申请入党积极分子人数


所占比率       %

教职工人数


其中党员人数


党支部(学生、

教工)数

申请成立理由(办学条件)








分党校校务委员会组成成员

分党校校长




所在单位党总支意见



(盖章)

学校党校校务委员会意见


(盖章)

校党委意见



(盖章)